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对工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