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市产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可以发出监督建议书,提请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监督建议书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发。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部门收到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工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