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对经调查核实,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发出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加以改正。监督意见书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发。用人单位接到监督意见书后,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