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条有效工会及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现场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进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应当出示监督员证,并告知用人单位调查的目的和要求。被调查的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