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工作计划,并保证开展工作的条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