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构或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指导组织。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