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机构或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指导组织。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