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十二条已废止人事部门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录用、晋升和任职培训时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