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六条有效下列事项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时,应当报告常务委员会:(一)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情况;(二)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变动的情况;(三)同国外建立省际友好关系的情况。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