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下列事项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时,应当报告常务委员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情况;

(二)本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变动的情况;

(三)同国外建立省际友好关系的情况。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