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下列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也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执行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三)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省改革开放过程中,采取改善投资环境,建立法制秩序等措施的情况;

(四)计划生育、人口控制及其依法管理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全省扶贫、救灾等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七)省级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省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

(八)涉及环境、资源、文物、名胜古迹等方面的保护建设情况;

(九)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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