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在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