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学会、医学会、执业药师协会、广告协会、价格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药品知识,提供科学准确的药品信息和咨询等服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法律、法规以及药品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拒绝刊播违法药品广告,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