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