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