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