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药品使用单位不得以邮寄、试用、开放式柜台自选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

药品使用单位内设临床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自购销药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