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设施设备、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私自采购药品销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