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药品流通和药品采购,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整合。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