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药品流通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药品流通和药品采购,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整合。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