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处方成份和处方量投料,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药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