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药品和配制制剂必须有真实、完整和规范的生产(配制)记录、检验记录;各种记录应当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