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药品研究与生产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生产药品和配制制剂必须有真实、完整和规范的生产(配制)记录、检验记录;各种记录应当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