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措施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