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解除羁押、服刑期满以及解除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其享有复学、升学、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