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