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剪彩、奠基等商业性活动;确需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公益性庆典和外事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