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进行的安全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发生突发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