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除按国家和省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购买商品、教学辅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