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配备或者聘请专兼职保卫人员。教职员工对学校及周边发生的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幼儿园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体育、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