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过程中,认为该法规案尚不成熟或者对于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该法规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提案人研究修改,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出搁置审议的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搁置审议该法规。
搁置审议的法规案,经研究修改,其意见分歧得到解决,法规案已成熟,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