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搁置满2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2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