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市、县(区)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教育、文化、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