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出版活动的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出版行政部门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印、录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四)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