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出版行政部门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调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