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并附查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

出版行政部门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的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十五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