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出版活动的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并附查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出版行政部门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的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十五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