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版物的发行第二十八条有效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等情况报许可发行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