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版物的发行第二十七条有效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行含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二)发行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从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版物;(四)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五)未按照出版行政部门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发行出版物;(六)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