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行含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二)发行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从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版物;

(四)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五)未按照出版行政部门许可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发行出版物;

(六)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