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第二十四条有效印刷或者复制企业发现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印刷或者复制,并及时报告出版行政部门,不得转移、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自行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