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印刷或者复制企业发现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印刷或者复制,并及时报告出版行政部门,不得转移、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自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