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印刷或者复制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两年内,依法留存一份接受委托的出版物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