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版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第二十三条有效印刷或者复制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印刷或者复制含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二)接受非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三)将接受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型版及底片或者母带、母盘、模版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四)盗印出版物,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加印或者加制、发行出版物;(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