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光盘复制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复制业务。未经许可,可记录类光盘生产企业不得复制只读类光盘,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不得生产可记录类光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