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族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