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