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装饰。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