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有效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或者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已建实体围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建。因建设等特殊需要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予以装饰。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