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和行委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县(市)人民政府、行委所在城镇容貌标准,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