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