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行委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