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和行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政工程、规划、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卫生、交通、林业(园林)、旅游、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