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城镇生活废弃物处理场所。城镇生活废弃物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镇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垃圾场。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