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

(二)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处理,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三)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水、泥浆污染市容环境;

(四)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五)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应经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倾倒地点进行密闭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