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街道两侧商业门店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