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和县(市)、区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